处罚内容:1.责令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2.处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货值金额1.5倍的罚款,计人民币4320元;3.没收违法所得240元。

  违法行为类型:当事人生产销售的鞋里用聚氨酯合成革经检验,断裂伸长率(纬向)项目不符合QB/T 4119-2010《鞋里用聚氨酯合成革》标准要求,依据《2023年福鼎市合成革(人造革)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不合格。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

  违法事实:经查,当事人依据客户订单需求,于2023年5月14日生产240米鞋里用聚氨酯合成革(宽:1.37米,厚:1.2毫米,产品等级:合格品,产品标注执行标准:QB/T 4119-2010,出厂价:12元/米)。2023年5月15日,宁德市产品质量检验所的抽样人员依法对上述批次产品进行抽样检验,抽取4米作为检验样品用。当事人将剩余的上述批次产品售予温州盛帆皮革科技有限公司,销售价均为12元/米。上述批次产品经宁德市产品质量检验所,检验结论:断裂伸长率(纬向)项目不符合QB/T 4119-2010《鞋里用聚氨酯合成革》标准要求,依据《2023年福鼎市合成革(人造革)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生产上述批次涉案产品240米,售价为12元/米,涉案产品货值金额共计2880元,涉案产品的成本价为11元/米,合计利润为1元/米,当事人的违法所得共计240元。温州盛帆皮革科技有限公司出具声明称已将当事人生产的该批产品做废品处理。

  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